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第十八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申报书中明确地方标准的归口单位和组织实施单位,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协调确定,第二十一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标准化技术机构开展立项审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到期前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等,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三十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标准项目完成初审后,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准送审材料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地方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复审,第四十八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审建议,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