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入园企业扶持资金专家评审管理,组织专家对入园企业项目开展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验收,定期向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情况,第三章扶持对象、申请条件及扶持标准第九条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如下:(一)通过留创园(分园)入园评审并成功入驻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材料申请最高2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第四章申报程序第十一条留创园(分园)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适时发布入园企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补助、港澳政府支持项目落地补助、企业参展办会补助、创业扶持资金、项目推荐奖励、入园企业场地免租等扶持资金申报通知,第十二条入园企业可按照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的扶持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第五章拨付程序第十四条留创园(分园)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创业扶持资金总额、立项企业数量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立项,留创园(分园)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拨付扶持资金补贴,第六章监管第二十条对获得创业扶持资金的入园企业按照以下要求开展验收:(一)创业扶持资金立项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为2年,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专家对入园企业开展验收,(二)入园企业在项目合同期满后的第1个月内须向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验收申请,由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专家对入园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评估,第二十二条项目推荐奖励应依据以下验收结果予以实际拨付:(一)如果项目通过验收或经过整改后获得第二期创业扶持资金,第二十四条留创园(分园)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获创业扶持资金的入园企业、监管银行应签订三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