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12月18日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对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管理,第二条【中心定义】工程技术中心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第三条【建设原则】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与管理坚持“聚焦产业、择优认定、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管理部门】清远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工程技术中心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工程技术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估考核和监督管理,第五条【主管单位】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有关部门、中央和省驻清单位是工程技术中心的主管单位,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工程技术中心评估考核,第七条【责任主体】依托单位应履行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法人主体责任,第三章申请认定第八条【申报单位】工程技术中心申报单位须为清远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法人单位,第九条【认定条件】申报建设工程技术中心依托单位原则上已建有具有一定研发能力和水平的科研平台,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一条【运行机制】工程技术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技术委员会咨询制,第十二条【中心主任】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应由依托单位具有较高影响力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全职科技人员担任,第十六条【变更管理】工程技术中心依托单位发生更名、所属地变更或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第十九条【定期评估】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技术中心开展定期评估,鼓励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取得较好建设成效的工程技术中心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