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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吴江区人民政府 | 2023-1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按照“统一管理、共同规范、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二)工作机制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二、认证实施(一)从事农作物种子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与从事农作物种子认证相应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能力,(二)认证机构依据农作物种子认证实施规则和技术规范开展认证工作,委托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开展与农作物种子认证活动相关的检验检测活动,(五)认证机构应当对其在农作物种子认证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积极推动行业管理、市场流通等领域广泛采信农作物种子认证结果,四、监督管理(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农作物种子认证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处理相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按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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