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的受理、技术审评、现场核查、制证送达等工作,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书,第十一条审评机构应当对申请注册产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进行审查,第十六条审评机构应当自申请人确认的生产现场核查日期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以及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等的现场核查,第十八条对于申请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的临床试验现场核查,第十九条审评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报告、样品检验报告等资料开展审评,审评机构应当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或者不予注册决定书,第三十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或者不予延续注册的决定,第三十四条申请人申请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现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不能满足优先审评审批条件的,申请人提出撤回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依法办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注销手续:(一)企业申请注销的,第五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