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及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对以下申请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进行了审查,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大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陈述材料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如原初审单位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初审单位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初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对公示的企业有异议,举报或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公章,地址:龙山行政办公区大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邮编:67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