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15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6〕44号),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要求遵循“谁起草、谁审查”原则,政策措施起草科室应当在起草过程中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要求进行审查,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落实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指导各科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2.开展增量审查、存量清理,经审查,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有0件,组织各科室学习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制度、规定及细则,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宣传培训,我局将按照省、市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要求,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更趋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