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再次申报吉林省质量奖,吉林省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有效期内重复申报吉林省质量奖,第八条吉林省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负责吉林省质量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四)对吉林省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二)组织开展吉林省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工作,第十二条评审专家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相关工作,省评委办按照规定组织评审,评审专家组应当向省评委办提交《吉林省质量奖专家现场评审工作报告》,省评委办应依托获得吉林省质量奖的组织加强质量示范,第三十三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吉林省质量奖荣誉,具体程序和规定如下:(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吉林省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资格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有异议的,(三)推荐单位、申报组织和个人有义务配合省评委办进行异议调查,第四十三条吉林省质量奖申报评审材料一般保存10年,其有效期内后续管理参照本办法中的吉林省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