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