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科发〔2023〕19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省科技厅将组织开展2023年度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定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2023年度评估对象为2018年(含)以前组建的工程、能源、生物、制造、资源环境和综合交叉领域省重点实验室,2022年度评估为不合格的省重点实验室(具体名单见附件1),二、评估方式(一)单位自评,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对近三年工作(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组织开展自评分析,撰写评估自评报告(附件2),(二)专家评估,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采取会议评估的方式进行,评估专家组审阅材料,听取实验室负责人汇报,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价,给出定量和定性的意见,(三)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