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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潘贻明(户)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公告

瑞安市人民政府 | 2023-12-18
因被征收人潘贻明(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为维护公共利益,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瑞安市上望街道东安村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的通告》(瑞政告〔2018〕46号)等规定,于2023年11月15日依法对潘贻明(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瑞集征补决〔2023〕30号),现将补偿安置决定内容予以公告(见附件),特此公告,瑞安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14日附件:潘贻明(户)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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