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日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第三条设立培训学校应当符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要,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培训学校的管理部门,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培训学校的管理办法及设立标准,第六条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培训学校管理政策,设区市及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培训学校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等审批工作,第二章设立第九条举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附件1,第十一条举办者应当向拟设立培训学校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出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申请,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申办报告》和《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表》(附件3,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面向社会宣传招生并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第二十一条培训学校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第三章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二条培训学校申请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长、办学地址、学校名称、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和培训层次以及申请增设校区或合并、分立、终止的,第二十四条培训学校在原审批机关行政区域内申请变更办学地址的,第二十七条培训学校在原审批机关行政区域内增设校区,第三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培训学校教师上岗培训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