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效益,充分激发我区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自治区科技厅立项下达,接受单位内部和社会监督,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第四条结余资金使用与科研诚信管理制度挂钩,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结余资金管理责任主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于每年8月1日前将验收后两年内(自验收通过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仍未使用完毕的结余资金情况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对于不需继续使用的结余资金,应及时主动按原渠道退回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第十条自治区科技厅将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到位情况、支出进度和结余情况的评估,第十二条本细则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