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流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粮食流通,第三条粮食流通应当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协调解决粮食流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措施的执行,(三)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十一)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流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情况,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第三十六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对象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四十条粮食流通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