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因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我局经核查,拟对丽水海纺涤纶有限公司等48家使用单位的209台特种设备予以公告注销,公示期15天(2023年12月15日-2023年12月30日),如有异议,请及时向我局特种设备科反映,若无异议,我局将对清单中特种设备使用状态变更为注销,未经定期检验合格,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特此公告,联系人:张安宏联系电话:2600385附件:关于变更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特种设备使用状态的公示(1).pdf丽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特种设备专委会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