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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桂科政字〔2023〕7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2023-12-15
已支付到项目单位的,在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并通过验收,最大限度减少项目结余资金量,第三条结余资金情况应作为项目验收内容,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向社会公开,项目负责人应作出情况说明,与项目资金结算表一同作为验收材料,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对结余资金在单位统一会计账簿中按项目明细单独核算,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结余资金使用盘活机制,结余资金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评估结果将同该单位年度项目安排、平台建设等支持事项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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