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普陀区苏州河岸线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应当体现整体性、安全性、亲水性、可达性、生态性等要求,第四条为建立健全岸线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统筹苏州河岸线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其建设提升岸段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维护、保洁等工作,第八条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其建设提升岸段范围内的设施维护、保洁以及全线绿化养护、景观照明、驿站附属的公共厕所管养等工作,第十二条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属地街道(镇)依据统一标准、统一规范做好岸线的秩序巡查和维护等工作,沿岸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可以将有关亲水贯通的设施交由相关部门建设和日常管理,第二十条区建管委会同区发改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绿化市容局及沿岸街道(镇)根据滨水公共空间建设导则,第二十一条沿岸的相关建设活动,各部门协同加强苏州河沿岸设施管理工作,沿岸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关设施管理维护规定和要求,第二十九条为进一步完善苏州河沿岸公共空间的配套服务功能,第三十五条普陀区苏州河岸线、驿站日常管理费用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三十八条禁止行为根据《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第三十九条巡查属地街道(镇)对沿岸的人员活动负有相应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