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31日,张海玲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规定,我局对张海玲列入“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人员名单”,现予以公告,食品安全犯罪人员终身禁止从业名单姓名身份证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案号张海玲220322********5086(2022)吉0303刑初80号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