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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鼓励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指导意见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3-12-15
甘建质〔2023〕236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98号)、《甘肃省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实施方案》(甘质强组〔2023〕2号)和《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等文件关于推行工程质量保险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是指由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指导原则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先行先试、逐步推广”为基本原则,四、基本原则(一)建设单位按照自愿原则,(三)项目施工期间,风险管控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保险合同的要求,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质性整改,(四)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其他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的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二)各级住建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全方位、多角度地推广宣传工程质量保险的重要意义,做好咨询服务和政策解读工作,(三)各级住建部门可通过试点工作逐步总结经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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