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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农村农业局 | 2023-12-15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承担畜禽标识管理工作的机构和职责任务,建立健全登记管理、按需领取、逐级发放、及时注销、定期销毁等工作流程,及时掌握畜禽标识生产、签收、发放、使用等情况,二、推动落实主体责任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大力宣传有关规定要求,补检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发放并监督货主加施畜禽标识,三、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将畜禽标识编码信息与动物检疫出证系统中养殖场户基础信息关联,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农业农村部相关畜禽标识信息追溯系统(以下简称“追溯系统”)或者APP签收畜禽标识,并逐级发放到乡镇级工作机构和养殖场户,实现签收、发放、加施、使用、注销等信息闭环管理,可使用农业农村部相关畜禽标识APP扫码,四、加强监督执法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产地检疫、指定通道、屠宰入场等环节的畜禽标识真实性查验,发现牲畜佩戴的畜禽标识与发放到养殖场户的标识编码信息不符的,五、强化工作落实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2024年3月底前,集中梳理2021—2023年本地区畜禽标识的申请数量是否与动物免疫、产地检疫、标识库存等情况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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