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交会长春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为顺应当前外贸发展形势,充分发挥广交会对长春市稳外贸工作的带动作用,根据商务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商办贸函〔2023〕437号)有关要求,市商务局制定了《广交会长春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长春市商务局2023年12月15日文档附件:1215广交会长春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管理办法(试行).docx附件:广交会长春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