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一)县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中用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预算管理原则,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再追加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县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计划及确定的单项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监理等机构研究确定,(三)夏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若财政评审部门在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预算高于最终评审价15%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结(决)算起始审核金额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财政评审库(中介机构审核库)以外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决)算审核,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预算、结(决)算由建设单位审核把关,其中工程结(决)算由建设单位按现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审核后直接拨付,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单位付款请求、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合同、监理单位工程款支付意见等填报《夏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报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