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调控)粮的计划、储存、动用、监督等相关管理活动,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调控)粮的行政管理工作,第六条承担县级储备(调控)粮储存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负责县级储备(调控)粮的日常运营管理,对承储的县级储备(调控)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应会同县财政部门、农发行夏县支行,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县级储备(调控)粮收购、销售计划,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将县级储备(调控)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储备(调控)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承储单位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调控)粮轮换,其储存的县级储备(调控)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调出另储,第十九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调控)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应会同县财政部门、农发行夏县支行建立县级储备(调控)粮财政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调控)粮的入库成本、贷款规模和县级储备(调控)粮基金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县财政部门、农发行夏县支行核定,第二十四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应当会同县财政部门、农发行夏县支行建立县级储备(调控)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依法对承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县级储备(调控)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