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在我市管辖海域和水域内开展水上运动项目经营等活动的经营者,负责水上运动经营者配套服务设施所需沙滩等经营支撑空间用地规划和规划区域监管工作,负责定期对全市范围内的水上运动经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市生态环境局职责:负责检查指导水上运动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第八条市公安局职责:牵头负责水上运动项目经营区域内道路的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第十条市水务局职责:负责检查指导淡水水域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做好水库放水预警、预警方案执行及防风、防汛应急响应工作,履行水上运动经营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二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负责水上运动经营项目经营者营业执照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等工作,负责水上运动项目经营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责: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水上运动经营项目管理有关工作,并协助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做好水上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八条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要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且进行事后材料备案,第二十二条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要加强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要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必须严格遵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