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交易团负责对商务部下达的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进行组织申报、展位安排和监督管理,第二章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第三条参展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在长春市注册登记,可安排一定比例符合本条(一)规定、但未达到本条(二)规定的最低出口额要求的企业参展(最多不超过参展企业总数的40%),(四)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企业,第三章一般性展位申请流程第六条展位申请流程:(一)企业根据广交会出口展参展事宜有关通告,第四章评审机制及展位分配第七条评审机制:(一)长春交易团组织制订《广交会长春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按照《广交会长春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进行评分,(二)原则上每家企业安排展位总数不超过6个,(三)对未达到第三条(二)规定的最低出口额要求的参展企业原则上安排展位数不超过2个,对展区出口额未达到第三条(二)规定的最低出口额要求的参展企业,第九条长春交易团依据申请企业评分分数和一般性展位分配原则统筹进行展位安排,参展企业按照《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使用展位,第十一条参展企业须接受广交会有关部门、长春交易团对展位的检查和管理,(二)企业因违规使用一般性展位被查处,附:广交会长春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2023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