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游艇租赁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解读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游艇租赁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南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12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游艇租赁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游艇租赁信用体系建设,第三条游艇租赁经营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的原则,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游艇租赁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游艇租赁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人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和应用等管理工作,包括省信用主管部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信用信息通过经营人主动申报、监管部门政务服务办理、行政执法、行政监管、相关管理部门获取等方式进行信息采集和更新,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海南游艇租赁经营人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录入至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监管服务措施:(一)在各类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工作中适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第十七条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经营人,第十八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经营人或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风险分类高风险等级的经营人,第十九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省级信用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