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淄医保发(2019)3号)、《关于修改淄医保发(2019)3号文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淄医保发(2019)23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医保字(2021)53号)和《关于转发鲁医保函(2021)51号文件规范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淄医保函(2021)31号)文件规定,经药店自主申请,博山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评估工作组实地勘察、现场评分,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博山分局复核,并经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备案,拟确定下列药店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20日,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博山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联系电话:0533-4290179,附件:2023年博山区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博山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2023年12月13日附件:博山区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