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与监督等工作,第三条县(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日常管理与监督实施工作,第五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评估、审查、管理、测绘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应根据城镇开发建设时序适时开展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一般修改应以编制单元为范围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应以地块为单位,第二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与调整不得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与调整涉及规划地块内利害关系人的,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同步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相关部门提供的专项规划进行综合统筹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和局部调整中涉及调整专项规划明确的项目空间布局和配建要求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可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一并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