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其工作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审批服务事项进行审批,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业主应按规定委托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咨询、设计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业主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时,第十四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目建设和控制项目总投资以及安排财政预算、拨付资金、竣工验收及编制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经投资主管部门征求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制,第二十三条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中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方案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调整概算,第三十四条投资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海南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部门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