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项目和“双招双引”重点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第九条引导基金在基金中参股不控股,参股比例根据基金定位予以差异化安排,省、市、县级政府共同出资占比放宽至50%,第十八条拟参股设立基金,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参股基金,签订合伙协议,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每年按照引导基金实际投资额的2%作为控制数,由市财政局根据其运作管理和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第二十条基金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收益分配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的原则进行,当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引导基金托管银行由市财政局选择确定,市财政局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参股基金托管银行由基金管理机构自主选择确定,与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共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重组或更换:(一)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二)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基金出资人利益的;(三)按照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持有基金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出资人要求管理机构重组或更换的;(四)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管理机构重组或更换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机构重组或更换的,按照基金合伙协议约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八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暂停出资:(一)基金工商注册登记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基金认缴规模20%的;(二)存在可能触及引导基金退出条件的情况,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经其他出资人同意依法依规退出,退出时基金应返还引导基金实缴出资:(一)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二)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后超过12个月,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四)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五)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六)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其他情形的,第三十条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基金份额的合伙人(股东)要求终止,并经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通过的;(二)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的,第七章考核管理第三十一条市财政局按年度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绩效考核,对引导基金运营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