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凡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综合评价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及管理等活动,第七条开发企业综合评价信息分为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第九条不良信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登录“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服务平台”录入,第十一条经确认的开发企业综合评价信息通过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网或其他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附件: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记分标准附件开发企业综合评价优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行为类别优良信用信息内容记分标准社会评价获得政府表彰奖励的,1个项目+5分2个以上+10分开发企业综合评价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类别序号不良信用信息内容法定依据记分标准开发建设环节1房地产开发项目有违反建设条件行为,《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分类别序号不良信用信息内容法定依据记分标准销售经营环节15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七条-10分18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办理项目现售备案的,《山东省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10分30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售前书面告知的,《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10分32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不明码标价,《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5分53因企业原因引起群体上访,《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10分54因企业处理不当,《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10分55企业控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不良信用信息行为的,《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控股比例计入母公司分数56本年度内被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省、市、区、县)级通报的,《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县级-10分市级-20分省级以上-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