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第四条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六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一)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第八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第三章传送管理第十四条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广播电视频道播出许可证》规定的传输覆盖范围内传送频道节目,第十五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通过未获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的机构传送其节目信号,第十九条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第二十条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提供长期、稳定的服务,第二十一条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五)未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