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东发改粮监罚〔2023〕2号处罚名称:东莞市虎门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粮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案处罚类别:警告处罚事由:当事人在承储市级储备粮期间,部分承储仓库内储备粮黄粒米项目指标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900752887193J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虎门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粮所)法人代表姓名:陈颖杰处罚结果警告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5日处罚机关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