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即:(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3、报告应载明本单位成立时间、单位性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主要业务范围、主要收入来源及支出方向等情况,(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章程或制度套用红色函头纸打印,(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此项材料由市财政局批量一次性函请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提交申请的非营利组织应制作“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材料”封面及目录,五、办理流程市级层面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理流程如下:(一)材料提交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按材料要求准备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初步确认申请单位符合条件后将申报材料送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审核,市财政局每季度集中一批次函请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申请单位上年度事业发展或非营利活动情况意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在官方网站上公示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社会组织名单,无异议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