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纳税人享受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以下简称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前期符合政策条件时已计提但尚未抵减完毕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应当如何处理,【问题4】企业A属于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能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不能结转至企业B继续抵减,【问题5】企业A属于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请问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结转或部分结转至企业B抵减,应按照本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自行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之间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企业A前期已按先进制造业的5%计提加计抵减额,答:纳税人同时符合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