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规划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有利于发挥规划谋划未来、引导方向、配置资源、协调各方作用的原则,3.有利于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原则,下设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规划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空间规划管理工作,以及与规划密切相关的思路研究、规划中期评估、规划指引、规划导则、策划方案、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等,管理的范畴包括规划的立项、审查、发布、经费管理等,在空间开发保护方面起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对其他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城乡建设、资源能源、生态保护等开发保护活动进行指导和约束,第十条专项规划是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规划编制审批计划根据实际需求年中可调整一次,衔接的重点包括规划主要目标指标、空间布局、重大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资源开发和财政资金平衡等,第二十三条县政府依据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安排政府投资,并进行项目管理,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编制单位,《云和县规划管理办法(修订)》(云政办发〔2018〕14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