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驻陇南有关单位:《陇南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以下简称“控烟工作”),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控烟工作:(一)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管理好本单位控烟工作,(二)教育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系统各级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控烟工作监督管理,对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工作场所的控烟监督管理工作,(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行业、药品销售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卷烟销售场所的控制吸烟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第八条控制吸烟的公共场所和单位可定点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室外吸烟区,第十条控制吸烟公共场所和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单位、场所内必须设置醒目的控烟标志和宣传栏,对本单位所有区域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二条文明城镇(单位)、卫生(健康)单位创建活动应将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纳入文明城镇(单位)和卫生(健康)单位的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