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加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均有资格享受支持:1.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2.对有效期满当年仍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项目化方式支持10万元,单个项目支持经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上述首次认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第四条对于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奖励兑现,根据相关文件给予奖励,第五条对于项目化方式支持的政策条款,依据项目评价结果给予支持,其中对有效期满当年仍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支持经费由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江北新区企业支持经费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第六条对当年既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又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第七条符合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条件的企业每年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