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算法推荐服务),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算法推荐服务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第九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第十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第十三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第十五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第三章用户权益保护第十六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第十七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第十八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第二十四条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第二十六条完成备案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第三十三条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