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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石首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首市人民政府 | 2023-08-30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本市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九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第十条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由市发改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数量提出意见,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第三章储存第十八条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共同审核认定承储企业,市发改局与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签定合同,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市发改局负责调出,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及县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由市发改局根据县级储备粮品质、品种、入库年限、市场行情及轮换架空期,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市发改局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分别对储备粮的数量、利息费用补贴使用情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条承储企业对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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