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省人力社保厅办公室《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阶段性政策措施的通知》(浙人社办函〔2023〕41号)、《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阶段性政策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对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在5.5%以内的,其中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20%的企业实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企业申报确认,温岭市就业处初审,拟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条件的69家企业金额予以公示,若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请签署真实姓名,公示期限:2023年12月11日-2023年12月20日联系单位:温岭市就业服务处(地址:前溪路111号)联系人:郭宝琪联系电话:81667182附件:温岭市2023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企业的公示(第一批)温岭市就业服务处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