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市、县(区)两级财政每年通过预算资金保障“昌都市招商引资扶持奖励专项资金”共计8000万元,分别给予以下支持:1.对累计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二)对新申请并获评为5A级旅游景区、4A级旅游景区及自治区绿色旅游示范基地的旅游业投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扶持奖励资金,投资(不含土地价款)1000万元以上新建生态康养旅游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投资建设的管理或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1.商业街长度不小于100米或商业经营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对该品牌商业经营主体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引进中国首店的商业运营主体100万元、引进西南首店的商业运营主体50万元、引进西藏首店的商业运营主体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扶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给予药品注册申请企业100万元支持,单个项目扶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600万元、500万元,第三章投资保障政策第十三条金融支持方面(一)企业向在昌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用于西藏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符合昌都产业发展定位的投资项目争取纳入自治区级重大项目清单,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符合昌都产业发展定位投资项目的优先列为市、县两级重点项目,第十七条产业载体支持方面对新引进企业(项目)租用国有厂房或楼宇的,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