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22年11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第三条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由负责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工作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事宜,省本级的举报奖励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承办,应当根据职责范围确定举报查处主体:(一)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线索涉及财政部门职责的,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查证情况,奖励第一举报人(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案件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5%给予奖励,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奖金领取手续并提供合法、可靠的银行账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资金支付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入卷存档,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