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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件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23-12-09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大件垃圾的行政管理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指导、考核和监督全市大件垃圾管理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件垃圾管理及相关处理设施规划建设等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本辖区内大件垃圾收运、处理及日常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等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协调大件垃圾处理企业与回收企业进行资源再利用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资源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第四条各区负责辖区内大件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管理工作,第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条件不具备的场所应设置临时投放点或共用投放点,投放点应设置与周边环境相融合的围挡和明显的标志标牌,第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或大件垃圾产生者应选择下列方式之一投放大件垃圾:(一)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点,按照要求报送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四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纳入监督考评体系,第十五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大件垃圾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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