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县自然资源部门、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第五条会昌县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任何部门不得批准与绿线不相关的建设项目,第七条县城规划区下列区域应当划定绿线:(一)现有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区域绿地,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单位,第八条县城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化标准编制附属绿地规划设计方案,县城规划区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应当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标准,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限期完成绿化建设,需经县自然资源部门、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属于公共绿地、道路绿地的应当报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六条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对绿地系统规划执行情况、绿线管理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第十九条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