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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泸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3-12-05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求《泸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邮箱:714992098@qq.com)附件:泸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2月5日附件泸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准入与退出管理,第三章机构准入程序第五条设立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第七条机构设立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实施国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及以上的培训机构,第十条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机构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第十七条机构应当在经审批机关同意的办学地址开展培训教学活动,须报培训教学实际开展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第六章机构年度评估第二十八条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辖区内备案的机构进行年度评估,(二)现场评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机构报送的自评报告和泸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估表后,第三十二条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分别向C、D等的民办培训机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第三十三条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民办培训机构整改报告15日内完成复核,第七章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遴选第三十四条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择优比选的原则,职业培训机构要向属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批复其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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