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人协助做好服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报告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对在校学生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教育,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劝阻、制止非法燃放行为,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劝阻、制止在工作或者营业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第八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举报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档案,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第十六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葬、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第十七条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告知业主遵守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三条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西分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其管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