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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23-12-05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贵港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版)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港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根据本部门职能分工共同管理,对连续两年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的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给予4—10万元奖励,给予年度新增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大个体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给予年度新增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支持,对列为自治区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县(市、区)一次性奖励20万元,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拨付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商务局、统计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对服务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业企业”的具体认定流程和实施细则由市服务业办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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