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对县市人民政府申报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资料受理和审核报批工作,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州旅游发展规划,并经县(市)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第十一条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总体规划,县市项目前期工作部门按项目审批程序组织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民宗等部门对有投资开发意向的旅游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县市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政府委托项目前期工作部门与开发商在拟订旅游资源开发协议前,由县市人民政府与开发商拟订旅游资源开发协议,由县市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申报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并提交下列资料:1.县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请示,由州人民政府委托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政策审查和评审工作,由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或直接委托州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政策审查意见及专家组评审意见,由县市人民政府与开发商签订旅游资源开发协议,第十八条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批后监管工作,第二十一条对于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投资平台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