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铁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事项外的其他涉企重大事项依据市国资委制定的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执行,第六条下列重大事项由市属国有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核,(六)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新增为无产权关系且含有国有股权的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向其出借资金,(七)市国资委认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七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就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召开决策机构会议(股东会、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涉及本办法规定的请示事项应当经本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必要时市国资委可以要求市属国有企业提交法律顾问签名的法律意见书,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本企业决策机构会议作出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经市国资委或者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市国资委定期对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将本办法规定的请示事项。